居民医保住院、门慢、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及起付标准?
2022-10-28 15:09:40 来源:济南社保信息网,济南社保代理中心,济南社会保险代缴网,济南社保代缴,山东社保代缴,济南社保代理,济南社保外包,济南社保公积金代缴,济南五险一金代缴,济南社保代交 浏览:0次
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700元、一级医疗机构400元,乡镇卫生院200元。中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降低20%。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50%,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执行起付标准。门诊慢特病(原门规)的起付标准为20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只负担一次。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含个人自付部分)。报销比例: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住院或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标准分担:少年儿童和成年居民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原门规)报销比例按以下标准规定:在省(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在其他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在一级医疗机构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在乡镇卫生院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参保人在备案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和个人各按50%比例负担。2022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不含个人负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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